论环境犯罪的严格责任
作者:szzhang 日期:2016-06-29
以案解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作者:szzhang 日期:2016-06-24
被告人魏鹏远于2000年至2014年,在担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基础产业发展司煤炭处副处长、煤油处调研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煤炭处处长、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等职务期间,利用主管、负责、承办煤炭项目的职权,在煤炭项目审核、股东变更、专家评审、升级改造、安全改造及煤炭企业承揽工程,以及在催要货款、推销设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人民币10347.15万元、欧元775.1万元、美元235.2万元、港元40万元、黄金4100克、汽车3辆、房产1套、银行卡、购物卡、字画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170余万元,另有共计折合人民币13109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Tags: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交通肇事罪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作者:szzhang 日期:2016-06-23
2014年11月某日,伊犁某学院职工福某醉酒驾驶新F**号小型普通客车,自伊宁市十户街由北向南以64km/小时的速度超速行驶至017号电杆前路段时,将行人李某某、王某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因福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受援人李某(死者李某某之父)与张某(死者李某某之母)、刘某(死者李某某之妻)、李小某(死者李某某之子)四人于2015年1月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年4月,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伊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人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被告人福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张某、刘某、李小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住宿费等共计**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伊犁某学院对被告人福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附带民事原告李某不服该等判决的民事赔偿部分,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应纳入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但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故上诉至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
Tags: 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