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指导性案例汇编编纂刍议
作者:szzhang 日期:2014-11-19
中国指导性案例汇编编纂刍议
胡凤滨
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分别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两文分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和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统一编纂并发布对全国审判执行工作和检察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案例发布后,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在审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应当或者可以参照执行适用法律。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明确表示:实行案例指导制度以后,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总结编撰典型案例,发布供本辖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案参阅、参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厅可以编辑出版本法律门类中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但是,上述案例不得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冲突。
由此,中国案例指导制度正式建立实施。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分别发布数批指导性案例。全国各地方法院,也陆续发布对其辖区审判和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胡凤滨
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分别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两文分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和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统一编纂并发布对全国审判执行工作和检察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案例发布后,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在审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应当或者可以参照执行适用法律。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明确表示:实行案例指导制度以后,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总结编撰典型案例,发布供本辖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案参阅、参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厅可以编辑出版本法律门类中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但是,上述案例不得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冲突。
由此,中国案例指导制度正式建立实施。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分别发布数批指导性案例。全国各地方法院,也陆续发布对其辖区审判和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浅论保证合同中的三个“期间”
作者:szzhang 日期:2014-11-13
浅论保证合同中的三个“期间”
2014-11-18 10:55: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达
保证合同中涉及“保证期间”、“主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三个概念,规制这三个期间的法律、司法解释有《民法通则》、《担保法》、《担保法解释》。这三个期间区别明显、却联系紧密,学界对保证期间性质的认定也存在较大争议,在审判实践中,准确把握保证期间的性质、三者之间的关系,正确适用法律规定,是审理相关案件的重点。
关于保证期间的性质,学术理论与实务上有三种观点。一说诉讼时效,此说认为保证期间从本质上说就是诉讼时效期间,它应当属于诉讼时效中的特别诉讼时效的一种,可以称为保证诉讼时效或保证时效。二说除斥期间,此说认为保证期间的性质绝非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三说特殊期间,此说认为,保证期间既非诉讼时效,也不是除斥期间,而是一种具有自己的独立地位和价值的,能够产生消灭债权本体效力的特殊期间。
2014-11-18 10:55: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达
保证合同中涉及“保证期间”、“主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三个概念,规制这三个期间的法律、司法解释有《民法通则》、《担保法》、《担保法解释》。这三个期间区别明显、却联系紧密,学界对保证期间性质的认定也存在较大争议,在审判实践中,准确把握保证期间的性质、三者之间的关系,正确适用法律规定,是审理相关案件的重点。
关于保证期间的性质,学术理论与实务上有三种观点。一说诉讼时效,此说认为保证期间从本质上说就是诉讼时效期间,它应当属于诉讼时效中的特别诉讼时效的一种,可以称为保证诉讼时效或保证时效。二说除斥期间,此说认为保证期间的性质绝非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三说特殊期间,此说认为,保证期间既非诉讼时效,也不是除斥期间,而是一种具有自己的独立地位和价值的,能够产生消灭债权本体效力的特殊期间。
浅析取消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
作者:szzhang 日期:2014-10-28
浅析取消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
2014-11-18 11:20: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禹凯凯
死刑作为一种残忍的刑罚,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废弃。有关死刑的存废问题历来是各国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特别是在经济性非暴力犯罪领域,是取消还是保留死刑的争论显得更加的突出。经济性非暴力犯罪较之于其他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通过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的价值以及现阶段我国的国情民意的考察,可以发现在我国逐渐废除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是具有一定现实可行性的。
死刑政策是由党和国家制定的对死刑的设置与适用具有普通指导意义的行动准则,是我国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死刑政策可概括为“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它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死刑设置与适用方面的重要体现。]废除或者严格限制死刑已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司法实践已充分说明,重刑包括死刑并未遏止持续上升的犯罪率,死刑的威慑力非常有限。尽管目前在我国尚不能奢谈全面废止死刑,但“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的现行死刑政策应当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遵循这一死刑政策,对设置死刑显然过于严苛或者由此导致价值失衡的犯罪,应当从立法上及时废止其死刑。由我国死刑政策的内涵所决定,逐步取消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应尽早而且已经提上议事日程。
2014-11-18 11:20: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禹凯凯
死刑作为一种残忍的刑罚,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废弃。有关死刑的存废问题历来是各国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特别是在经济性非暴力犯罪领域,是取消还是保留死刑的争论显得更加的突出。经济性非暴力犯罪较之于其他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通过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的价值以及现阶段我国的国情民意的考察,可以发现在我国逐渐废除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是具有一定现实可行性的。
死刑政策是由党和国家制定的对死刑的设置与适用具有普通指导意义的行动准则,是我国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死刑政策可概括为“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它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死刑设置与适用方面的重要体现。]废除或者严格限制死刑已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司法实践已充分说明,重刑包括死刑并未遏止持续上升的犯罪率,死刑的威慑力非常有限。尽管目前在我国尚不能奢谈全面废止死刑,但“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的现行死刑政策应当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遵循这一死刑政策,对设置死刑显然过于严苛或者由此导致价值失衡的犯罪,应当从立法上及时废止其死刑。由我国死刑政策的内涵所决定,逐步取消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应尽早而且已经提上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