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与社会管理创新
作者:lyang 日期:2011-11-15
一、社会管理及其创新要求
(一)社会管理的概念
市民社会区别于政治国家,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依据这一理论区分,我们大致可以将管理区分为国家管理与社会管理两种(或者分为行政管理与公共管理)。国家管理的核心是公共权力运行体制的建立和公权力的规范制约问题。而社会管理主要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协调运转,对社会的不同系统、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不同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1]
社会管理这一概念发迹于西方社会,有着其独特的历史演变轨迹。在西方早期,由于自由主义思想盛行,社会管理职能多由家族、行会、乃至宗教组织履行,政府则较少参与社会管理。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主义的盛行,政府对社会事务的干预达到了近现代史上的高峰,社会管理职能凸显。20世纪50年代,西方国家普遍把社会管理作为预防危害、提供公共福利的一种基本的政府职能。70年代后,社会管理成为流行概念。[2]
社会管理的概念在我国也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发展过程。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国家通过计划手段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社会管理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政府对社会生活的直接干预和管制。这种管理方式因其集中性和控制性的特点,在特定时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建国以来的诸多成就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这一计划管理模式。但这一管理模式也僵化了人民的思想,导致社会缺乏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能力,社会管理相对被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计划管理模式退出了历史舞台,一切工作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展开,政府将目光集中在了经济管理职能之上,而对于社会管理职能未足够重视,导致社会管理部门改革步伐严重滞后。但是,在90年代后期,社会步入快速转型时期,社会结构深刻分化,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增多。在这种处境下,政府的社会管理角色越来越受到了人们的重视。十六届三中全会,党中央把政府职能定位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将社会管理从政治职能与经济职能中分化出来,明确定义为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党的十七大报告在论述社会建设时把社会组织管理、人口服务与管理、社会治安防控等基层工作概括为“社会管理”。社会管理地位的不断上升充分表明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这也是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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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中德税法高级论坛成功举办
作者:yhli 日期:2011-11-10
这次论坛以世界金融危机为背景,各国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金融危机所带来的经济问题,税收政策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政策,在各国的政策调整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本次论坛的会议主题是“后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的难题与机遇——国内和跨国经营组织的课税制度”,与会的中方与德方专家学者就中国和欧洲在合伙、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跨国劳务供应商税法问题进行了重点讨论,并深入交换了意见。
世界税法协会(ITLA)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与德国马普社团副主席、德国马普税法与公共财政研究所所长、教授Wolfgang Schön共同主持了论坛开幕式并致辞。刘剑文教授在致辞中对德方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欢迎,并希望此次论坛的研讨能为中国与德国在利用税法工具解决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困境提供有益的成果。
德方代表Wolfgang Schön教授以“新税与旧税:金融危机对税收立法的影响”做了报告。杜塞尔多夫大学教授Klaus-Dieter Drüen,慕尼黑大学教授Moris Lehner,汉堡大学教授Jürgen Lüdicke,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教授Heike Jochum,马普税法与公共财政研究所高级研究人员、法学博士Erik Röder,分别就德国税法方面的最新发展和前沿问题进行了简洁且深入的报告。
中方代表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尹音频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那力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滕祥志副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崔威副教授也就中国企业所得税等税法方面的现实状况和最新发展情况做出了详细的报告,并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汤贡亮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刘燕教授,武汉大学熊伟教授、中央党校政法部罗志先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陈乃新教授,首都师范大学法学院周序中教授,首都经贸大学税务系赵书博教授,辽宁大学法学院闫海副教授等参加论坛点评,并提出了有价值的思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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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第二届海峡两岸公法学论坛:基本权利的公法救济
作者:yhli 日期:201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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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宪法学协会圆桌会议在西安召开
作者:yhli 日期:2011-11-03
2011年10月24日,国际宪法学协会2011年圆桌会议在西安开幕。来自世界各地的一百多位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世界宪法学协会主席马丁·舍依宁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出席开幕式并致辞。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和国际宪法学协会共同主办,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和西北政法大学承办。
此次会议的是主题是"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护",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宪法学者就社会保障权在各国宪法文本中的规定和具体实施过程进行了深入的研讨。我国宪法学者在此次会议上就中国宪法上的社会权条款的含义和实施、社会权在中国传统政治观念中的发展等问题分不同专题与国外学者进行了交流与讨论,中方学者的研究受到了国外学者的关注与好评。外国学者就社会权的宪法理念、规范在不同国家的发展和沿承、社会权的宪法保障与国际法保障之间的关系等理论前沿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此次会议是继2002年在北京召开会议后,国际宪法学协会第二次在中国召开圆桌会议。国际宪法学协会的圆桌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两次,旨在为不同国家宪法学者的深入交流创造桥梁和平台。此次西安圆桌会议在加强宪法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宪法学的国际影响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主办此次会议,中国法学会成立了由国际宪法学协会中国执委、我所所长助理莫纪宏研究员担任总负责人,由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公法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学、湘潭大学、大连行政学院、山东工商大学、浙江理工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的宪法学者以及北京市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秘书处共同组成的工作团队进行会议的筹备、组织。此次圆桌会议的举办还得到了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德国阿登纳基金会、王叔文宪法学国际交流基金的大力支持。
Tags: 会议信息
中国法律史学会2011年年会在昆明举行
作者:yhli 日期:2011-10-26
值此辛亥革命百年纪念之际,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法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南开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法学院、厦门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河南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法学院、山西大学法学院、辽宁大学法学院、西北大学法学院、安徽大学法学院、贵州大学法学院、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烟台大学法学院、湘潭大学法学院、云南大学法学院和韩国庆北大学法学院等一百余位知名学者汇聚一堂,进行学术交流与讨论。
大会开幕式由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霍存福教授主持。大会开幕式专门为2010-2011年间逝世的老一辈法律史学者设立了一个致哀的特别程序,与会代表全体起立,在肃静的氛围中为在两次年会期间去世的、为中国法律史学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曾宪义教授、陈盛清教授、张铭新教授等老一辈法律史学家默哀。随后,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杨一凡研究员,云南大学副校长肖宪教授,云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东教授,云南大学法学院方慧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教授先后致辞。杨一凡会长指出,目前有关辛亥革命时期法律史研究存在很多问题,可以归纳为“六多六少”,即研究辛亥革命的文章多,研究辛亥革命法制变革的文章少;研究辛亥革命运动时期法制变革的文章多,研究辛亥革命时期法制变革的文章少;研究辛亥革命运动的文章中,研究孙中山的文章多,研究其他方面的文章少;研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文章多,研究其他法制文件的文章少;研究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文章多,研究它的对立面——满清政府的文章少;研究专门革命法制史的文章多,将这一法制变革放在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的研究少。就此,杨一凡会长表达了对与会学者加强关注辛亥时期法律史研究、多出优秀学术成果的殷切希望。其他四位嘉宾分述了对本届法律史年会的支持与祝愿年会圆满成功的美好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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