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存在“中国模式”吗?
作者:yhli 日期:2012-12-17
法学存在“中国模式”吗?
时下,“模式”是中国法学界的热门词,“中国模式”更是提得震天响,甚至是不提“模式”的文章就是没有底蕴和意义的。模式的横空出世,也是伴随着一大批坚持本土化学者的造势:从早些时候
中国法学的起步较晚,基本上是在一片废墟上建立起来的。中国法学的发轫是在改革开放的大浪潮下:当时的中国百废待兴,各项制度亟需重建,社会秩序迫切需要恢复,民众生活需要安定下来。那么法律就起到一种震慑以及强制的作用,对于当时的法制构建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正是这种实用主义价值观的指引,中国法学被披上一层“工具”的外套。
随着十几年来的法治建设,中国法学从开始的学习英美,到后期的学习大陆法国家,基本是在复制国外的司法制度。这个过程,总体来说是成功的;尽管我们照搬来的制度南橘北枳,但是还是嫁接在中国本土上面。中国法学逐渐成熟起来,法学界逐渐觉醒,开始掌握自己的话语权。中国法学逐步从“工具”走向独立,法学真正进入正轨;然而,危机伴随而至。当法学界不再满足于服饰、法槌等象征性的形式改革,开始深入核心地带,触及权力、利益再分配的关键时刻,一股强势力量进入,宣告中国法学的成功转型与定型—这就是“中国模式”。
循着脉络思考,中国法学的发展就是被标签化,但是桀骜不驯地前进的过程。也许,我们总是希望观念的渗透会改变基础,打出自己的品牌;这种理想主义总是法律人的一厢情愿,现实总是给出惨痛的回击。
中国模式的基础是强调我们的制度优越性和特别性,认为在中国的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中,法治建设也是突飞猛进,中国法学界的自信心足以膨胀到足以自己提炼模式,与西方世界并驾齐驱的地步。我们的司法改革进入到了攻坚阶段,却被突然叫停,恢复到传统司法的老路上,并且不断强化一系列的与改革相背的措施。热衷于总结实践中的积极作法,倾向于善意地理解实践的困难,尽量固化取得的成果,不论可能有的瑕疵与水分。他们使用一些列框架、范式构造一种片段式的所谓“模式”,然后包装上市,形成品牌效应。这背后隐藏着的是主政者的政绩评价以及相关人的升迁,还有就是纳税人的钱被用在一些列的研讨形成的模式化构建中。中国模式就是将成绩无限渲染,对于问题尽量回避,在维持现有体制前提下,对于局部问题进行小型手术,满足技术性的要求。实际上,改革被泛化为为人所不屑的词汇。改革者被利用,被当作反改革的手段。中国模式的打造,重点在于强调中国本土特色,以及执政的现实困境,在调和之下选择原则与作法的灵活平衡。本质上是反对改革的,是人治与法治的混合体,是人治为本、法治为用的混沌形态。
中国法学的模式化,是典型的法学界保守主义的抬头。他们封闭自我,不求上进,沉迷在一些虚假的数字造就的幸福王国,沉醉在书斋的风景中,像浮士德一样盲眼,听到外面的杀戮之声,依然赞美造物主的仁慈。或许,法学界的盲目是有意为之。他们故意切断学术与政治的勾连,提纯出精细化的理论,构建庞大的学术帝国,将自己的所有心血都附加在上面,昭告天下他们的重大贡献。其实就是耗费心血创造了一套概念组合而成的理论体系,形成汗牛充栋的大部头。法学界蜕变成了解读高层意旨的高手,从那只言片语中,他们敏锐的发现新的学术契机的到来,那里面蕴藏着丰厚的职称回报,还有相对高昂的财富。赤裸裸的诱惑与良好的学术影响,打碎了不食周粟的崇高气节;与其饿着肚皮,不如吃点嗟来之食。法学界的斯文与尊严扫地,因为那只配被人嘲笑为迂腐。超越红尘的人,倒不如享受着滚滚红尘,在指点江山之间,徜徉在官学两届,名利兼收。
中国模式本来就是伪命题。模式的基本效用是能够模仿、参考,为人类其他后进国家提供一种可资借鉴的作法。但是,反观诸己,我们的法治建设依然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发育到成熟完备的形态:中国的社会形态以及权威主义的统治模式,造成我们的司法具有强烈的依附性,司法独立基本无望;很多基本的制度建设尚未成型,对于涉及到利益与权力分配的制度重塑,我们总是畏首畏尾;法治精神尚不清晰可辨,我们基本上没有形成现代化的法治思维和理念;民众的法治信仰尚未确立,中国司法体制对于本国民众缺乏吸引力和自豪感……总体来说,中国依然在从人治到法治的道路上艰难行走,依然是在借鉴先进国家经验的过程中充实自我的过程,我们还没能自大到可以在老师的面前夸耀自己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如果这样,那就真的贻笑大方了。
中国模式的本质是压抑改革的积极性,消弭改革者的斗志,瓦解改革者的同盟,最终是改革的被改革。这些反智性的思潮正在主导当今司法改革,在实践中造成巨大的问题。司法改革在模式的掩盖下走回头路,他们发对基本的人道权利,更改普遍性解释,挑战普适性价值,他们是要将人拉回到一种被束缚而不能动弹的境地,他们更希望中国的社会永远是乡土般纯洁而好压制,他们注定是要扼杀人性的方式推动他们的反改革路线。改革是什么,是除旧布新,是走向人类的终极的至善,并非以形式化的修修补补作为改革成功的标志,也不是以所谓的中国国情而压制人的精神自由。因此,笔者呼唤,我们应该抛弃这种不切实际和极度恶劣的口号,回归到司法改革的常态中,沿着法治的道路前行!!!